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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工作的劳动者有补贴吗?

来源: 时间:2024-11-19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5月25日与天津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约定王某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岗位职责为守护,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

2021年5月27日,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工资构成如下:“基本工资(2050元)+福利待遇(防暑降温费+采暖补贴+高温补贴)+综合补贴(加班费补贴+社保补贴+未休年假补贴)+奖金。

合同履行期间,王某被安排在天津西站出租车接驳处负责维持秩序。

2022年3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同日,王某以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10日-2022年3月1日夜班津贴45552元。

后,该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于是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陈述每天上晚21:30下早5:30,没有休息日,公司则陈述为上三周休一周。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其提交的点名记录表显示王某曾上过早班、中班和夜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夜班津贴,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夜班津贴并无明确约定,该津贴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发放项目,故法院对王某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夜班津贴,双方未约定夜班津贴,公司亦未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支付过该笔费用,对于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中夜班津贴以夜间从事生产、工作为前提,自每日二十二点或以后至转天早六点期间工作的职工享受夜班津贴,自每日十四点以后工作至晚二十二点或以后工作的职工享受中班津贴。但该津贴的发放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实际发放过,则不再予以支持。

对于夜班津贴,如果符合发放条件是否应予以发放的问题,之前存在不同的观点。经过统一认识后,认为该津贴的发放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如果经审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之前也未正常发放过,则劳动者主张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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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辛宇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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