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处分是否有效
张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前共育有四子,分别为长子张某1、次子张某2、三子张某3、四子张某4。张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去世,其妻王某某与其长子张某1先于其去世。张某1生前共育有二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5、长女张某6。张某某自1991年后一直跟随张某4共同生活,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丧葬费3100元、抚恤金192188元,共计195288元。张某某的丧事系原告张某2、原告张某3、被告张某4共同办理,共花费64376元,后由被告张某4返还原告张某2、张某3支出的丧葬费用共42917.40元。另查明,上述款项已发放至张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该卡在被告张某4手中,被告张某4已支取707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