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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清银行贷款时以明显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出借给他人款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 时间:2025-08-22

  【导言】

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官应主动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这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那么,在未结清银行贷款时以明显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出借他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具体应如何认定高利转贷?我们通过案例来学习一下。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丽与被告林某红是朋友关系。被告丁某文在向原告借款时是被告林某红的妹夫,原告与被告丁某文由被告林某红介绍而相识。被告丁某文于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4月14日先后三次向原告共借款70万元。被告丁某文的三笔借款均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林某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原告与被告丁某文签订借款合同的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丁某文,被告丁某文在收款后立即写收据交由原告叶某丽收执。被告丁某文在借到原告的上述款项后,于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累计还款 531000 元给原告叶某丽。

本案中,原告在出借时,尚欠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未还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出借给被告丁某文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自己大额贷款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将资金出借给被告丁某文,不符合民间借贷生效的合法要件,因此本案中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丁某文应将依据该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告,返还财产时应将法定孳息一并返还。因本案项下借款合同无效,故原告与被告林某红的担保合同亦无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丁某文返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法定孳息给原告叶某丽。

【结语】

本案原告在自己大额贷款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将资金出借给被告,不符合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借款合同无效。同时,“高利”为高利转贷的特点,易被忽略。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丁某文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根据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实际约定月利率为5%,明显高于法律规定所保护的最高利率,这也是认定原告高利转贷的重要证据。此外,法院还依法认定了原告在出借时,提前扣去了部分本金作为利息,所以在认定实际借款金额时,对原告提前扣除的部分进行了扣除,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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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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