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5年2月15日20时55分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芥园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复兴路交口向南左转弯时,遇赵某沿复兴路与芥园道交口南侧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刘某所驾驶小型轿车前部与赵某的身体发生接触,造成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公交认字【2015】第05044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刘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驾驶漏检未上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更是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交通法规。赵某受伤后花费的相关费用均自行垫付,刘某分文未付。
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病致穷,生活困难,无维权成本,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护正义,发扬诉讼正能量,决定进行法律援助,免费为其维权诉讼。
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加班加点的整理材料。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赵某胸部损伤4肋以上骨折符合IX(10)级伤残。后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刘某赔偿赵某医疗费52151.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误工费16600元、护理费2288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3012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残疾鉴定费1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80元、财产损失3500元,共计人民币172223.86元。
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案件为委托人赵某挽回了巨大的损失,深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