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张XX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后,方知自己为唯一股东的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然而张XX对该公司被注销一事并不知情。
张XX遂委托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解决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非法注销问题、以及张XX被申请变更其为被执行人一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对案情的剖析,律师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搜集了大量相关相似案例确定以下解决方案:
1、建议张XX向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注销材料,并建议其做笔迹签订。
经《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中《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中股东签字处的签字不是张XX本人所签,且注销登记时张XX未到场。由此确定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虚假的材料注销了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查询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情况,确定该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存在标的为620多万元(20XX)西执字第XX号被执行案件,在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存在标的为100多万元(20XX)迁执字第XX号被执行案件,且以上被执行案件均在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网站登记。而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记载:净资产为18XXXX.19元,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与事实严重不符。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在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过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将其予以注销,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张XX的合法权益。
3、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和清算报告未经股东确认均不合法,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审查,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其清算组成员却并非由股东张XX组成。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而所谓的“清算组成员”向南京市XX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清算报告并无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的确认,该市场监管局根据虚假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材料注销了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确定,该市场监管局在注销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并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
遂,提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庭审后,该市场监管局主动作出撤销注销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决定书。
最终,凭该行政决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张XX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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