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生活中我们偶尔会约上一些亲朋好友吃个饭、聚一聚,但是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间大脑对行动的控制力也会明显下降,那么此时一旦在用餐场所摔伤能否主张用餐场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朋友在被告沈阳某餐饮公司聚会用餐,就餐期间,李某等3人共计喝了26瓶啤酒。餐后,李某起身去餐饮公司的卫生间上厕所,由于卫生间门口有一层台阶,李某未能注意到台阶在卫生间门口摔伤。后李某到医院就医,经鉴定机构鉴定,其身体的两个部位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李某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认为一般人难以注意卫生间门口台阶的存在,且摔倒时卫生间门口还有水渍,地面湿滑,由此向餐饮公司请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数万元。
【审理结果】
审理该案时,法官专程到现场查勘了相关设施和周围情况,从建筑结构层面来说,该台阶的设计标准符合相应行业标准;从侵权法律角度来说,这种台阶所形成的风险属于合理范畴,其安全注意义务应由使用人承担。另一方面,事发当天该饭店正处于停水状态,加之卫生间门口铺设防滑脚垫,能够排除因地面积水未清理干净而导致原告滑倒这一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的摔伤与被告的经营场所及服务质量均无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企业服务的重要义务之一,在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指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排除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保证服务内容和过程的安全。另一方面,过量饮酒后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对自身的控制能力下降,在聚会时一定要控制好饮酒量,避免造成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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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