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日常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将手头余钱进行投资理财的需求也日益提升。在投资时,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只想获得投资收益,是老百姓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不承担任何风险,只享有投资收益,此类约定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本文将引用笔者自己代理过的一个诉讼案例,来为大家进行阐释。
【案情简介】
原被告之间原为好友关系,2018年9月,被告因经营所需,说服原告与其签订了《经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经营的生产项目投资20万元整,协议同时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分红结算方式等,并注明原告不承担经营风险。
后因被告经营不善,案涉经营项目始终处于亏损状态,原告自投资后始终未获得任何收益,便向被告主张返还投资款本金。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便于2020年6月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方主张原被告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并诉请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万元;被告拿出此前双方签订的《经营合作协议》,据此抗辩双方为投资合作关系,虽然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共担风险,但是因为案涉投资经营项目亏损严重,应当先行清算,再根据清算结果向原告返还剩余投资款项,或者要求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弥补亏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
受理法院经审理,结合案涉《经营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内容,采纳了我方主张,认定原被告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后在法院主持之下,争议双方以略低于案涉投资款的数额达成调解,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之内,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项。
【法律分析】
关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参考《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案涉《经营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典型的投资一方只享收益不担风险,此类约定在实务操作中,会因为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指导性判例(2019)最高法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此类投资合作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会被认定为借款关系。
【典型意义】
投资需谨慎,人们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并且建议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咨询专业律师,代拟投资协议,提前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案例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葛晓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