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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失独后,能否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来源: 时间:2023-07-11

导语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但是司法实践中,老人失独后,能否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呢?

案情简介

苏某某、王某某是王某的父母。张某(女)与王某(男)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11月17日生一女小王,小王平时由其爷爷奶奶照顾,张某与王某外出工作。2017年4月19日,王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7月,张某将小王带走,后不让苏某某、王某某探望小王。苏某某、王某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对孙女的探望权。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家庭领域,案件审理要考虑人情因素,特别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伦理亲情。小王从小由其祖父母照顾,双方建立了深厚的祖孙之情,孩子突然被从身边带走,二老难以接受也是人之常情。再者,爷爷奶奶探望孩子,延续祖孙亲情,对孩子也不会有不利影响。在孩子的父亲已经不在的情况下,何必再人为的制造痛苦,隔离亲情呢。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苏某某、王某某作为老人,儿子去世本身已遭受了沉重的打击,孙女是其重要的精神寄托和心理安慰,能经常探望孙女是其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也是尊老敬老之人所能理解和体谅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隔代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也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让祖父母探望孙女不仅不违背公序良俗,反而能够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小王出生后至其被张某带走之前大部分时间都由其祖父母抚养照顾,在小王的父亲去世后,两位老人思念孙女之情非常强烈,因见不到孙女内心十分痛苦,于情于理均应允许其二人探望小王。

典型意义

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及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或祖父母抚养照顾,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世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对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在一定条件下支持隔代探望权,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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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刘雪律师(助理 王富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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