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的利息,常以会员费、服务费、手续费、商场返现等名目出现。在民间借贷中,如果预先进行了扣除利息,会导致实际到手金额低于借条写明的金额,对借款人明显不公,那么对于收取“砍头息”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多年好友。张某因资金周转不开,便向好友李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期1年。李某要求张某出具100万元的借条,随后便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98万元,并称该2万元系首月利息。张某认为李某应当按照借条约定交付100万元借款,李某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出借的资金认定为本金。因此,在本案中,李某预先扣除2万元利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借条写明借款为100万元,但因李某实际只转账给张某98万元,故张某在借期一年届满时,只需向李某返还的本金为98万元。
【典型意义】
结合本案,我们需要知道作为出借人切勿贪婪,多些理性和自觉,避免误入雷区。作为借款人也要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遇到被收取“砍头息”的情形时,有意识地收集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在诉讼中因自身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发生在朋友、亲戚或者是其他熟人之间,一旦遇到借钱不还等情况,便反目成仇,得不偿失。希望大家借钱需谨慎,避免发生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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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刘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