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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来源: 时间:2023-08-09

最近看到跟弃婴有关的新闻,引得大家各有感慨,为孩子的遭遇抱不平,因生父母的不负责任而愤愤不平,各种意难平……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葛晓萍律师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该社会现象背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小苑出生后不久,因身体有轻微残疾,被生父母丢弃,派出所接警后将其送到了当地的儿童福利院。后一对夫妇通过法定程序收养了小苑,治愈了她的身体疾病,并将其养大成人,让其接受良好教育,小苑大学毕业后工作稳定,生活安宁。一日,已过花甲之年的小苑生父辗转找到小苑,告知小苑因生父母两人常年争吵,小苑生母某日离家出走,再无音信。小苑生父声称自己现年老多病,已无劳动能力,要求小苑为他养老,小苑拒绝后,老人便以赡养纠纷为由将小苑诉至法院。大家觉得:小苑是否负有赡养生父的法定义务?

【以案说法】

小苑并没有赡养生父的法定义务,因为我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有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小苑的养父母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办理了收养手续,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之日起,小苑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消除了。赡养父母虽然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本案中小苑只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而没有义务赡养生父母。

当然,本案中小苑在应诉答辩时,不能以生父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只能以其与生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消除为由,拒绝生父的赡养诉请。

【结语】

古语有言:生而不养,断指可还;未生而养,百世难还。

本文中小苑是幸运的,被生父母丢弃后,遇到养父母将其养育成人。还有些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父母年老后,子女仍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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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葛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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