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诉称,李先生系其公司员工,李先生在职期间公司安排其周末值班,并非加班,且已支付李先生值班费,故无需向李先生支付加班费。
被告李先生辩称,其工作内容为会务工作,而A公司常于休息日召开紧急会议,会议时长、会议参会人数、会议召集难度、会场布置难度远超日常会议,且该工作期间无休息,故应认定工作性质为加班。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值班通常系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而该案中,A公司安排李先生休息日上岗工作,工作内容与平时一致,并不属于值班的范畴,A公司应当向李先生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
公司安排员工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要根据值班那天公司是否安排值班人进行本职岗位相关的工作,值班人是否可以休息的情况判断。
如果只是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与值班人本职工作无关的,或者虽然和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的同时可以休息的,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但应当按照公司的制度支付值班补贴。
如果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是值班人的本职工作,无法休息的,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前可结合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因素判断自身所付出的额外劳动究竟属于加班抑或值班,进而选择主张加班费还是值班报酬,以缩短维权周期。用人单位亦应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避免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
【相关法院指导意见】
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
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十四、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安排值班而主张加班费应否支持。
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对值班问题作出规定,值班和加班都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但两者具有本质区别。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以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不应认定为加班。劳动者可以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请求支付相应值班报酬等待遇,但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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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辛宇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