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若股东符合撤资条件的,可以撤回出资。但股东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其撤回出资的法定事由,并不导致其股东身份的消灭,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的身份以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条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清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某公司改制时要求原告刘某清出资13241元作为出资股份,现原告刘某清与被告某公司通过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为此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刘某清公司出资款13241元。
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公司于1996年1月4日注册成立,原告刘某清原系被告某公司职工,其于2000年6月出资13241元成为被告某公司股东之一。2022年1月14日,原告刘某清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于2021年11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能否作为公司退还股东出资的事由。
公司具有独立性,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设立时其初始财产系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或者股东的认购股份,基于此,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擅自撤资,就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有资本不一致,属欺诈行为,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法律所禁止。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撤回出资,一是股权转让,与公司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其中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均需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
二是与公司依法达成回购股份的协议,当出现如下情形: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通过诉讼解决。
三是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股权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资格的丧失与股东和公司是否保留劳动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公司章程限定只有该公司的职工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且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所作出的限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也即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的身份以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条件,则其在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后,不再具有股东资格,其要求公司受让退股人的股份则符合《公司法》有关回购股份和股权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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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