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醉驾入刑以来,有效地减少了酒后驾车的情形,但是生活中仍然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实施酒后驾车的行为,殊不知,有些不法分子专门利用酒驾人员对被查处的恐惧心理,故意与其发生交通事故,进而向其索要大额钱款,遇到此类事件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5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小型轿车、李某一(另案处理)驾驶白色电动车在A市一路口处,二人驾车共同故意撞击李某二酒后驾驶的白色轿车,后以对方酒后驾车报警处理将受法律处罚等为由索要钱款,被告人张某某索取钱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一索取钱款人民币2.5万元。
后张某某多次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方式索要钱款数额达十余万元,直至2018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两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轿车在A市路口,故意撞击王某七酒后驾驶的轻型货车,后以对方酒后驾车报警处理将受法律处罚等为由勒索钱款,因王某七报警而未遂。
【案件分析】
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多次以故意驾车碰撞酒驾司机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部分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已退缴至本院赃款十二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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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崔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