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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陷僵局,文诺律师助当事人依法维权

来源: 时间:2026-04-07

近日,裴某七的妻子专程将一面印有“尽职尽责 律师典范”的锦旗送至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赠予李晨律师和李涛律师,以表达对二人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的专业能力与敬业态度的由衷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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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裴某七由于和其他继承人有分歧,在产权变更手续等问题的办理上一直没能达成一致,致使案件陷入僵局。李晨律师与李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裴某七沟通,耐心倾听其诉求与顾虑,深入梳理案件背后的家庭矛盾与情感纠葛。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论证,他们有力地驳斥了对方的不合理主张,最终帮助裴某七成功维护了继承权,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对两位律师严谨负责的态度及高效专业的服务深感敬佩,特送上锦旗致谢。

案情回顾

裴某某与吴某某育有七名子女,依次为裴某一、裴某二、裴某三、裴某四、裴某五、裴某六、裴某七。其中长女裴某一于1989年去世,其与丈夫姜某某育有姜某一、姜某二两名子女。裴某某于1994年去世。

2010年,吴某某与子女就登记在裴某某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一处房产协商分配并达成一致:因吴某某长期与裴某七共同生活,裴某七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吴某某决定待其去世后,将案涉房产出售,售房款的60%归裴某七所有;因购买该房产时裴某五曾部分出资,售房款的20%归裴某五所有;剩余20%由七名子女平均分配。裴某二、裴某三、裴某四、裴某六、姜某某、姜某一、姜某二均表示将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全部赠予裴某七,并签字按印。裴某五因定居国外,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吴某某于2021年去世,裴某三于2023年去世,裴某三与杨某某育有一女杨某一。吴某某、裴某三去世后,裴某七就案涉房产与相关人员沟通办理不动产权变更事宜,除杨某某与杨某一拒绝沟通外,其他人均表示可以配合。裴某七无奈之下,委托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的李晨律师与李涛律师担任代理人,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迅速展开了与当事人裴某七的深入沟通与积极联络。在沟通过程中,律师了解到一个关键情况:被继承人吴某某曾于2017年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该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前文所提及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某处的涉案房产中,属于吴某某个人的全部产权份额,均指定由其儿子裴某七一人继承。这份遗嘱的订立过程符合法律形式要求,当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全程参与,遗嘱人吴某某以及两位见证人均在遗嘱文书上亲笔签名并捺印确认,且整个订立过程进行了同步的录音录像,确保了遗嘱形式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然而,由于裴某七始终无法与案件相关方杨某某、杨某一取得有效联系,难以获悉二人对此事的实际想法与态度,这给遗产继承程序的推进带来了不确定性。

有鉴于此,承办律师在为当事人裴某七全面分析案件所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之后,审慎地提出了一项策略性建议:建议先以另一份有裴某三签字按印的、形成于2010年的遗嘱作为试探,初步了解杨某某、杨某一的可能反应。同时,面对杨某某、杨某一明确拒绝沟通的现状,承办律师并未懈怠,而是多次主动前往辖区派出所进行查询,依法调取了二人的详细户籍身份信息,以及他们与裴某三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材料。此外,鉴于另一位关系人裴某五长期定居国外,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后,承办律师还积极与审理法官保持沟通,协商并最终妥善解决了针对裴某五的法律文书境外送达程序问题,为后续法律程序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案件结果

在此次庭审中,除裴某五本人未亲自到庭外,其余相关当事人均出席法庭,并就案件事实及自身诉求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裴某五虽未到庭,但事先录制了视频资料,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其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的书面声明。声明中,裴某五明确表示自愿将其在案涉房产中依法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全部无偿赠予裴某七。另一方面,杨某某与杨某一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对2010年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并予以否认,主张该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请求法庭不依此遗嘱处理遗产,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由各继承人依法分配案涉房产的相应份额。

随后,本案承办律师向法庭及杨某某、杨某一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并提交了另一份2017年形成的新遗嘱。杨某某与杨某一在知悉该遗嘱内容后,当庭改变原有诉讼立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方式解决本案争议。裴某七考虑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为缓和矛盾、维护亲情,亦明确同意通过调解途径处理纠纷,并愿意在协商基础上给予杨某某与杨某一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平衡各方利益。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某处的涉案房产全部产权由裴某七继承,归其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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