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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中,代为炒股亏损应如何承担?

来源: 时间:2024-11-19

导语: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主体日益增加,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丰富多样,人民物质条件越来越好,理财观念日益盛行。由于股票市场的专业性,部分市场主体为了避免风险,选择将自己的资金账户名称、密码等交付他人进行投资管理,委托理财应运而生。那么,代为炒股一旦发生亏损,应当如何承担呢?我们通过案例一起学习一下。

案情简介:2019年2月22日,刘某将其名下证券公司武汉某证券营业部的普通交易账户交给李某志,并委托其代为炒股,双方约定若盈利李某志分红20%,若亏损李某志分担20%。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5日,李某志操作普通交易账户炒股盈利83223.77元,刘某向李某志支付盈利分红16644.76元(83223.77×20%)。2019年5月6日,在李某志的劝说下,刘某开通信用交易账户,双方约定若盈利李某志分红30%,若亏损李某志分担30%。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李某志操作信用交易账户炒股亏损149671.18元。刘某将所有亏损全部还清后向李某志主张亏损共担时,李某志拒绝。刘某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及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刘某实际亏损金额是多少?双方应按何种比例分担亏损。本案中,刘某委托李某志代为炒股,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志操作刘某名下的信用资金账户炒股期间,共计亏损149671.18元,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分担损失44901.35元。现李某志拒不承担亏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李某志辩称应当将前期已结算的盈利83223.77元从后期149671.18元的亏损中扣除后再次计算盈亏总额,以及其应承担亏损比例为20%,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结语: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或者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主要围绕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几个方面审查。

委托资产亏损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合同有效时,从其约定,受托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合同无效时,审查双方对合同无效时的过错及双方对委托资产的过错。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志对委托资产亏损的承担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理财合同有效,李某志应按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亏损金额。

在这里,提示广大读者,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委托他人理财时,应当充分评估受托人理财的资质及能力,理性判断,时刻关注自己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受托人不专业理财行为,应及时与受托人沟通了解情况,并果断采取措施达到止损的目的。

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纠纷》(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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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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