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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涉嫌犯罪,担保人可否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 时间:2024-11-19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郑某借给周某2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沈某作为保证人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周某未能按约还款,郑某多次要求周某、沈某还款均未果,故郑某将沈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沈某偿还借款本息。

沈某认为自己只是保证人,债务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立案。沈某认为该《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应无效。

【裁判结果】

本案中,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对其严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否定评价。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未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对具体合同有效性的认定不影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认定。

沈某在《保证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捺印,承诺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沈某向郑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对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借贷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所涉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突出了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刑民交叉法律关系的处理上,不能以认定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来否认、免除民事责任。

本案中,周某的行为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构成犯罪,而与此相关的民间借贷合同仍然有效。作为债权人,郑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并无过错,其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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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竹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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