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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是买卖还是投资,谁负责举证?

来源: 时间:2025-03-27

【导语】

实践中,“合同”不仅仅是以书面形式存在。通常订立合同的双方因距离、时差或者其他原因,选择采用微信语音通话口头订立合同。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方确信对方拿不出书面证据,便声称货款为投资款,主张风险共担;另一方主张合同为买卖,应当返还货款。此时,关于“买卖”还是“投资”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9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以微信语音电话的方式订立手机配件的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高某向张某转账12万元,张某发送手机配件型号的列表。双方约定3-5天内发货。因被告张某迟迟未发货,原告一直催促,直至半年后,被告明确表示无法发货。故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张某认为,二人之间系合作意向,并非买卖关系,现货物灭失,风险应当共担。原告主张,二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原告依约支付货款,被告未发货,应当返还货款。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已达成合意,但微信聊天记录中未能明确该合意系买卖合意或合作协议,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此各执一词,故原告有证明其主张即原、被告间达成买卖合意的举证责任。结合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原告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意的事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

【二审判决】

本案,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确认被告收到货款12万元和双方买卖手机配件的型号、数量,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被告主张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因合作关系对风险承担要求更高,已经超出一般买卖合同的风险、收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指引规则,一方主张为买卖,一方主张出资为投资法律关系的,主张投资关系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合同相对方就合作项目投资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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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刘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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