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价值和分割利益巨大,离婚纠纷案件突出的难题就是房屋分割问题,离婚时往往双方因房屋购买时间、登记权属、出资情况等产生巨大争议。
【情形一 婚后一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
张某、李某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张某、李某购买争议房屋,购买价390万元,首付280万元(首付款资金来源于李某婚前房屋的出售款),以李某名义申请商业贷款30万元,公积金贷款80万元。2015年8月争议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2021年2月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争议房屋。法院经审理认定,争议房屋虽以李某婚前房屋出售款支付首付,但取得在张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故虽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是登记方能够举证证明,购买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再进行分割。
【情形二 父母参与出资买房】
(一)对于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如果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一般将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增值部分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如果婚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二)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作为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无论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典型意义】
在确定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和具体分割比例时,要充分考虑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形,同时也要分割时应遵循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平均分割为基础,结合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及出资贡献、是否存在少分、不分的情形等因素对分割比例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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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刘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