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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竞争对手恶意“刷单”如何处罚

来源: 时间:2025-08-22

【案情简介】

A公司在某网站注册成立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在该网站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被告人张某某出于报复和自己从中获利的目的,雇佣并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A公司网站店铺的1000余单商品,意图使网站以涉嫌虚假交易对A公司的商品作出搜索降权等市场管控措施。后网站认定A公司网店从事虚假交易,并对该店铺商品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市场管控措施,后经A公司线下申诉,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搜索降权期间,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网站搜索栏搜索到A公司网店的商品,该公司网店正常生产经营遭到破坏。经分析、统计A公司每日成交金额及行业成交趋势,A公司因其商品被搜索降权而产生的损失为人民币10万余元。

另查明,张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期间,张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案件分析】

在案证据证实,二被告人由于报复和其他目的,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害单位因二被告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且二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处理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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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崔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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