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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病死的动物制品如何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被告人张某饲养的一头牛因出血性败血症死亡,张某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监督,被告人张某将死牛简单焚烧,在未彻底做到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掩埋在北侧山根处,并从保险公司获取理赔款8000元。后被告人张某联系农牧业公司经营者李某(另案处理),将死牛尸体挖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被用于食品加工、销售。2022年被告人张某饲养的另外一头牛因出血性败血症死亡,张某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同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监督,被告人张某将死牛简单焚烧,在未彻底做到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掩埋在半山腰处,并从保险公司获取理赔款8000元,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张某联系李某,将死牛尸体挖出,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被用于食品加工、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10000元,公安机关将相关违法所得上交财政部门。
【案情分析】
被告人张某向他人销售病死的牲畜(牛)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张某应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销售病死的牲畜(牛)肉类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张某应当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鉴于张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和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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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崔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