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但是法定代表人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为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陈某一是胜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除陈某一外,胜强公司的股东还有曹某一、曹某二、陈某二。上述四人均持有胜强公司25%股权。2022年2月,胜强公司与中宇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王老六的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保证人落款处加盖胜强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陈某一签字。2023年2月,王老六未按期还款。中宇小额贷款公司向胜强公司主张保证责任,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胜强公司抗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陈某一与中宇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越权代理,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订立的合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原则上订立的合同代表单位,但在某些具体事项上,非经一定程序其无权代表,这时便构成越权代理。一般情况下,该代表行为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上述案例中,根据胜强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陈某一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超过其法定代表人权限,构成越权代理。法定代表人陈某一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中宇小额贷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以此推定中宇小额贷款公司非善意,该担保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定主体。在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具有同一性,法人理应就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作为特殊情形,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越权实施对外担保时,应当将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纳入评判其是否善意的范畴之内,以实现相对人与公司、广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61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70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503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504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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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王富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