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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盗号行为如何处罚

来源: 时间:2025-08-22

【案情简介】

颜某等人经合谋于2021年12月底至2023年3月,由颜某组织人员通过QQ聊天工具使用话术骗取被害人微信账号(含密码、支付密码),再使用微信分身软件登录前述骗得的微信账号,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等人,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进行解绑换绑手机号码、修改密码等操作,从而达到实际掌控该微信账号的目的,颜某将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微信账号(含密码、支付密码)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经核实,颜某等人非法获取微信账号(含密码、支付密码)共计10000余组。

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明知颜某等人从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犯罪活动,仍出售境外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给颜某等人用于某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以防止非法获取的微信号被号主找回。颜某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虚拟币折合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分得人民币1万元。

【案情分析】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所谓“侵入”,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得删除、增加、修改或者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权限的行为。所谓“其他技术手段”,是指侵入以外的技术手段,如通过设置钓鱼网站、中途劫持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所谓“非法获取数据”,是指行为人通过上述手段方法,获取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袁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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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崔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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