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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头顶安全,切莫高空抛物

来源: 时间:2023-01-12

【导语】

随着城市化的推动,群众的生活得到了巨大的改观。但随着人口居住的集中,高楼林立,一些人安全意识淡薄,因家庭矛盾、撒酒疯等发泄不满情绪向外抛物的行为也随之出现,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正式列入刑法罪名中。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回到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家园北区X单元X-X家中后,想起当日上午因琐事与其妻子张某某发生矛盾而心情不好,遂将其家中阳台上一花盆和一个带有玻璃的广告框从八楼阳台扔出去砸向楼下。随后,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处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多次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妨害公共管理秩序。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分析】

1、关于高空的认定:刑法条文中表述为“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顾名思义,高空抛物罪规定的场所既可以是建筑物所在的高空,也可以是其他高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高空要求的抛物场所均符合“建筑物或其他高空”的规定,判断的重点在于抛物行为发生地是否属于“高空”。对“高空”的认定,可以参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以2米作为判断“高空”的标准。

2、关于抛掷行为的认定:法条对该行为的规定,表明本罪为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抛掷”行为明显存在故意,是其主动实施的行为,与失手掉落物品的行为相区分。

3、关于物品的认定:法条并没有对物品进行限定,不管是危险物品还是普通物品,也不论物品的体积大小与重量轻重,均属于本罪的“物品”,然而对于一些较轻的物品,如纸片、毛发等,则不属于本罪所称的“物品”。

4、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有很多,可以从实施场所、物品类型、实施次数、危险性等多方面进行评价,实务中,对“情节严重”应当结合所有能够体现对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程度的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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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崔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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