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房子成为空置房,但业主却接到物业打来电话通知该交物业费了,这些人总是有疑问“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空置的房子为何也要交物业费呢,业主收房后并未入住,能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吗?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案情简介】
李某收房后因个人原因未入住,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向其催收物业费,但李某一直以房屋空置、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当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收费原因时,业主又以小区环境杂草丛生、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回怼物业服务差劲。经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李某仍拒不交纳,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该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判决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请。
【案情分析】
李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李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李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李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行为,是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有偿服务。房屋交付后,由业主实际占有,不论其是否入住,物业公司都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物业公司通过服务管理维护了公共设施,保障了小区的安全,给小区环境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业主事实上享受到了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其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提升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品质,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上。即使房屋空置,物业公司仍需按约定对建筑物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日常的维护、修缮、管理等,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或某几个业主没有入住、不使用而减少管理成本。因此,只要物业公司为全体业主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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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辛宇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