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向他人借款时,如果有了保证人,是否就不用担心还债问题了?保证方式分为两种,责任承担大不相同,债权人要区分清楚。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周先生为周转资金向郑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郑女士担心周先生还不上钱,便要求其子小周为借款提供担保。小周同意为父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
周先生迟迟未能还钱,郑女士多次索要,周先生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无奈之下,郑女士将周家父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周先生归还借款、小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郑女士表示,她也知道周先生现在经济状况很差,而小周既然是保证人,就该替父还债。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郑女士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但小周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时间是2021年3月,且郑女士与小周并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周明确提供担保的时间是2021年3月,此时《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故法院判定小周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按照《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该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等环节后,周先生的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郑女士才可以要求小周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存在不同。
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
简单来说,债务人到期未还清借款,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过了还款期,还需要经历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等环节后,证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约定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未偿清,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借贷行为发生时,应当约定好保证人的保证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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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竹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