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首页 >>民事仲裁与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真正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的举措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法律解析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真正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的举措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法律解析

来源: 时间:2023-03-2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诺律师和大家分享“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一、什么是“企业合规不起诉”?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根据考察的结果,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是单纯的合规不诉,而是建立在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基础之上的司法宽缓处理机制。通过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进行合规整改,目的就在于努力让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税务管理制度,走上合规、依法经营的发展路径,真正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建立并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意义

建立并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可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强制企业完善合规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复苏,保护企业家,同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及企业家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立足发展大局大势,维护经济安全稳定、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是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在涉企犯罪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责任。  

四、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中的作用

(一)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律师作为涉案企业的辩护人,可

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二)律师作为涉案企业的辩护人,可以受邀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三)律师可以受邀参加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听证会。

(四)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全程的法律意见及规划,助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税务管理制度,走上依法、依规经营的发展路径。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案例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刘雪律师


Copyright © 2016-2020,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津ICP备18006888号 技术支持:匠人匠心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