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群公开了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案情简介】
周某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周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某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随后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该案的裁判文书,对于文书首页的周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信息遮挡。周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周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物业公司答辩称,其发布裁判文书属于合理正当的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并无泄露周某个人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公开裁判文书时,未遮蔽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周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周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周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周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业主微信群发布、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对周某的道歉信,并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典型意义】
生活中,该如何合法有效的处理物业纠纷?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缴纳费用,业主仍然不缴费的,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激化矛盾。面对此情况,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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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竹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