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亲姐弟,其父李某丙生前名下有房屋一套。李某丙生前立下一份遗嘱,遗嘱中李某丙表示在过世之后,其名下的房产由原告李某甲继承,他人不得争执。后因上述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被告李某乙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继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法院裁判】
经过审理查明,李某丙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涉诉房产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李某丙名下,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赵某死亡时,涉诉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为李某丙所有,另二分之一份额为赵某的遗产。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作为赵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赵某遗产的权利,故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因继承赵某遗产而对涉案房产享有的份额为各六分之一。李某丙于生前所立遗嘱明确表示其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归李某甲所有,故李某丙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三分之二份额由原告李某甲继承。最终李某甲对涉诉房产所享有的份额为六分之五,李某乙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为六分之一。
判决生效后,李某甲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查后上级法院认为,自然人仅能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涉案房屋并非李某丙的个人财产而是其与赵某的共同财产,李某丙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归其个人所有的份额,原审认定李某乙享有涉诉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李某甲的上诉请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分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老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如果写明处分夫妻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该遗嘱为有效遗嘱,可以按照遗嘱处分财产,如果将夫妻财产全部处分,则该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即处分自己的部分有效,处分配偶的部分无效。如果夫妻二人想把整个房屋留给子女继承,可以分别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留给子女继承,就可以达到将整个房子最终留给该子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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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辛宇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