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存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当中,人们处于情面、关系不好拒绝,且对还款时间、条件、利息等都无明确约定。你认为还的是本金,但对方却说你还的是利息。究竟偿还的是什么钱呢?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与被告戴某本是好朋友,2021年8月20日,因戴某生意资金周转,便找到找好友罗某借钱用于周转。罗某难以拒绝,于是出借给戴某50万,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一年期LPR为准),借期一年,但未签订借条。一年到期后,戴某经营失败,只向罗某转账20000元。后来多次催要,戴某均表示无法偿还,罗某只好诉至法院。诉讼中,戴某称其偿还的是本金,应从本金中扣除。罗某表示戴某偿还的是利息,未偿还本金。二人未订立借条,对还款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未做明确约定,故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上述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情况下债务人部分履行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偿还款项应当首先扣除利息,再用于抵扣本金。这是按照一般的市场主体自发市场交易行为的债务履行顺序进行参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罗某将50万元出借给戴某,并约定利息为一年期LPR,故戴某应当在借款到期后向罗某支付19105.55元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偿还利息与本金的顺序,按照法律规定,戴某偿还的2万元应当先扣除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现实中,因为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借钱时人们往往对如何还钱、利息多少等等碍于情面不好开口,导致借贷主体之间产生分歧。提示大家,在发生借贷时一定要对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案例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刘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