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日,王某驾驶车辆与张某驾驶车辆发生刮擦,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驾车驶离现场,经传唤王某于当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后经交警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另,张某因事故造成多处损伤,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驾驶的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属实,但王某存在驶离现场的情形,属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卷宗材料及视频监控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匀速行驶,王某与张某发生刮擦之处属于王某的视线盲区,且碰撞较轻微,驾驶员的确不易觉察事故的发生。另外,王某在接到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后积极到案陈述案情,而且事故现场监控设施齐全、车流量较多、车辆投保齐全,王某主观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和必要,即王某应为无意且正常驶离现场。考虑到事故发生后立即有现场目击者报案,交警部门到现场勘察,伤者也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王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并未导致损失扩大或加重等情形。
法院最终认定,王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不属于双方保险协议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驾车驶离现场与肇事逃逸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肇事逃逸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交强险仍需赔偿。
肇事者驾车驶离现场后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险内承担责任,需要结合驾驶人的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进行判断。在判断“驶离”行为的性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适用责任免除条款的前提是驾驶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通事故发生,且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而不能仅依据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这一客观因素就直接适用该条款。判断驾驶员是否知情要结合车辆本身情况、道路通行情况、事故时间、车辆碰撞的部位、事故发生前后车辆是否正常驾驶、碰撞是否在驾驶员盲区范围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二是驾驶员不知情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加重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设立免责条款的目的是为督促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保护现场,便于交警部门分清事故责任,以减少因无法确定事故责任而造成保险公司赔偿数额提高的可能。因此,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知情驾车离开现场时,应当评估该种离开现场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受害者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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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竹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