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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健身私教离职,课时费可以退吗?

来源: 时间:2024-02-01

【导言】

近些年,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掀起一股健身风潮。但因为行业尚处于不稳定状态,由此产生的各种争议也随之而来。今天跟大家分享其中一个类型的争议:当消费者为追求健身效果,到健身房健身会选择专业度较高的私人教练课程,如果原先信赖的健身私教离职了,健身协议能解除吗?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件私教离职、会员要求退费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滕某与宣城市某健身房于2022年7月6日签订健身私人教练协议书A,约定滕某支付9200元费用,购买私教课程3个月。协议签订后,某健身房安排私人教练汪某指导滕某健身。同年9月18日,滕某与某健身房再次签订协议书B并支付5760元购买24节私教课程。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A履行完毕,续签的协议书B实际消费2个课时后,教练汪某离职,滕某未再去健身房上课。后滕某与健身房协商退费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健身房返还未实际消费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滕某表示,课程期间其对教练汪某的教学服务和质量高度认可,且在沟通签订协议书B前,曾多次在微信中提及只认可汪某作为其私人教练。

【法院认为】

滕某与被告某健身房签订协议书B并按约定支付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私教课程具有一对一授课、充分信赖教练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特殊属性,既然教练汪某从被告某健身房处离职无法继续授课,原告滕某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B服务合同关系解除,被告某健身房返还原告滕某剩余课程费52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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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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