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某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员工做一休一,因此很多时候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如春节都要上班,但公司从未发放过加班工资。该公司的做法不可取,即使实行综合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也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工时制度是规范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其中,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公司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如交通、建筑、旅游等行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若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时,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在标准工时制下,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由此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的,在相应计算周期内,应满足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按照这个标准,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的时间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计算该周期平均每日、每周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那么就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照常支付工资即可。
需要注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公休日,总体工作时间若未超出法定标准,则属于正常工作;但如果遇到法定休假日,公司仍需要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所以若公司实行“做一休一”的综合工时制,员工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使工作时间在计算周期内没有超过标准工时,公司仍应按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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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竹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