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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赌博不是法外之地

来源: 时间:2024-02-01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赌博也逐渐向互联网渗透,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虚拟网络平台组织赌博活动,同样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春节假期已经来临,在此提醒大家要增强拒赌防骗意识,拒绝小利小惠的诱惑,要时刻擦亮眼睛,保持清醒,不要误入歧途,“赌”网恢恢,“输”而不漏。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沈某开始在微信聊天群内参与赌博,先后邀约多人进入多个微信赌博聊天群,赌博聊天群通过发红包引诱他人加入,赌客以押数字等方式参与赌博,最低下注100元,上不封顶。每场赌博结束后,由沈某对邀约成员的输赢情况进行资金结算。截至2022年3月初,赌资累计达人民币4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并非赌博微信群的实际组织者,主要发展下线,且未从中渔利,故以开设赌场的从犯认定。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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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辛宇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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