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刘某系73岁的卖菜老人,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除了医药费之外,还同时向被告主张误工费,但是被告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人民法院会如何作出判决?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一起来学习一下。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小轿车不慎与驾驶三轮车的七旬老人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六万余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起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不应支持。
刘某陈述,她租赁他人土地种植水稻、蔬菜等,多年来以种菜和卖菜维持家庭生活,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她再也无法种菜卖菜。庭审中,刘某申请两名共同卖菜的朋友出庭作证,并提交部分卖菜微信交易记录、近三年来卖菜记账本、事故发生现场照片、当地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应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应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态、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案件相关事实综合考量。本案事故发生时,刘某年满73岁,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有权就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要求赔偿。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7341.81元。保险公司就一审法院支持刘某误工费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指导意义】
本案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为了自力更生种地卖菜,一场车祸给她造成了肉体上的疼痛,也带来了精神上的打击。法院判决支持误工费兼顾情理法,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也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关爱老年人、保护劳动者,向全社会传播劳动观念和劳动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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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