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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受损·文诺技巧维权-弘扬诉讼正能量

来源: 时间:2019-03-06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张XX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后,方知自己为唯一股东的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然而张XX对该公司被注销一事并不知情。

    张XX遂委托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解决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非法注销问题、以及张XX被申请变更其为被执行人一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对案情的剖析,律师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搜集了大量相关相似案例确定以下解决方案:

    1、建议张XX向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注销材料,并建议其做笔迹签订。

    经《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中《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中股东签字处的签字不是张XX本人所签,且注销登记时张XX未到场。由此确定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虚假的材料注销了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查询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情况,确定该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存在标的为620多万元(20XX)西执字第XX号被执行案件,在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存在标的为100多万元(20XX)迁执字第XX号被执行案件,且以上被执行案件均在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网站登记。而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记载:净资产为18XXXX.19元,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与事实严重不符。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在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过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将其予以注销,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张XX的合法权益。

    3、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和清算报告未经股东确认均不合法,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审查,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其清算组成员却并非由股东张XX组成。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而所谓的“清算组成员”向南京市XX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清算报告并无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的确认,该市场监管局根据虚假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材料注销了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确定,该市场监管局在注销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并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

    遂,提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庭审后,该市场监管局主动作出撤销注销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决定书。

    最终,凭该行政决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张XX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律师温馨提示: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很多个人都会选择注册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且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有限责任公司本是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防范意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不依法合规,导致公司的股东因公司而涉诉。俗话说,防患于未然,公司运营中,一个出谋划策的法律顾问,可以为您公司保驾护航;如果一旦涉诉,维权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请相信法律是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防线,律师亦可在最后关头为您提供尽可能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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