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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责任角度谈——对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 时间:2020-09-05

近年来,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意气用事,打架斗殴现象比较严重,对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我们作为法律人,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积极关爱弱势群体,积极投入到法律援助、矛盾化解以及社会服务等法律公益项目,应该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同时又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需要全社会进行特殊的关怀和培养。所以,今天我们以案说法的形式,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谈为未成年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未成年人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帮助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免于刑事处罚,目的是使他们真心悔改并且重新回归社会。

【案情简介】

张某某原本是一名16岁的花季男孩,在某职专读书。读书期间,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与高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后陈某、方某(均另案处理)进入该宿舍,见双方打架,遂上前帮忙,后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高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外伤致右侧鼻骨板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面部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案情分析】

案发后,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由于张某某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张某某的母亲,母亲表示案发后,张某某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暴躁压抑。我了解到张某某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母子俩生活非常不易,因为母亲文化程度比较低,又加上在外打工谋生,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去教育儿子。后来,好不容易张某某考上一个技术学校(职专),马上快毕业了,没想到自己的儿子竟涉嫌犯罪了。说着自己就伤心的哭起来了,说无论如何,律师一定要救救我儿子,儿子以后路还很长了,都是我的错,我没时间照顾儿子,没有文化,只想让儿子过得好。如果允许我想代儿子受罚。承办律师听到这些心里也很酸楚,我也是孩子的母亲,特别能考虑到母亲的不易,尤其这样的特殊家庭更不易,一旦被起诉,母亲唯一的指望都没有了,而且这个家庭将陷入更加悲惨的境地。本来母亲含辛茹苦的把儿子养大,供儿子上学,快毕业了,满以为就要看到希望了,看到儿子快挣钱养家了,可又面临着牢狱之灾。办案律师也是考虑到这样的家庭就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在这样的案件中,我们考虑的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好多贫困落后的地区,或者贫困的家庭里,有多少这样的孩子缺少关爱,缺少教育,导致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如果我们冷冰冰的对她们母子只讲法律,不注重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以及他生活的特殊家庭环境,可能对张某某真心悔改并且重新回归社会都不是一个好的方法。承办律师基于本案的特殊性,多次找张某某本人及其母亲沟通,让母亲和孩子都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让她们感受到虽然张某某涉嫌犯罪了,社会并没有歧视他们,因为毕竟张某某是个未成年人,以前也没有犯罪的前科,家庭各方面条件对教育和培养孩子并不是十分有利,张某某生活的在这样一个客观环境,是导致其涉嫌犯罪的一个诱因。

【案件承办思路】

本案的一方面是证据和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张某某,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我通过阅卷,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因琐事共同犯罪的故意伤害案,我作为指定辩护律师,并没有因为是法律援助的案子而敷衍了事,接受指定后做了大量的实务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阅卷,通过详细的辩护工作,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同时不厌其烦的会见当事人和未成人的母亲,反复核对、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对案卷材料心中有数,胸有成竹,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并且在《律师法律意见书》详细的指出案件实际情况和案卷材料中差别和瑕疵问题以及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承办律师认为,如果检察院能对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那就是最好的结案方式了,为张某某争取公诉机关不起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及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办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规定》。本案经过承办律师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结合本案的案情,向公诉机关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本案被害人高某某有过错,故意挑衅且先动手打人,依法应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年龄尚小,事情发生时,未满18周岁,由于被害人挑衅,才意气用事,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有限,请求检察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4、犯罪嫌疑人无前科,系自首、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本案因琐事引起,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请求检察院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5、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检察院按照我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酌定不起诉决定,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给予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犯罪嫌疑人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案件结果】

    天津市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公诉机关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与一般有预谋的伤害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检察院对张某某不起诉,并最终被公诉机关采纳。

本案中,作为援助律师我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单亲以及监护人文化程度低的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突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普法教育的缺乏。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我们真诚的呼吁,我们每个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法规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学校也应当讲授一些普法知识讲座,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治观。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未成年人如何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学校和家长对孩子法律法规教育的重视、共同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度过青春期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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