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首页 >>民事仲裁与诉讼 >>车辆挂靠要担责!

车辆挂靠要担责!

来源: 时间:2023-01-12

【导语】

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蓬勃发展,借用资质挂靠车辆已经成为业内普遍现象,由此产生的责任划分与赔偿问题也屡见不鲜。挂靠协议效力如何、挂靠双方如何担责、怎样防范法律风险等都是值得关注的话题。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3日21时02分,曲某敬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转向系统不合格的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广州市白云区沙场路鑫捷物流园J栋29-34档对出空地由北往南行驶时,遇李某纯驾驶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纯轻伤一级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曲某敬弃车逃逸,于2018年1月19日归案。交警部门认定曲某敬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纯无责任。运城市盐湖区益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利达公司)(甲方)、曲某敬(乙方)、李某武以及丙方等人于2015年签订了《益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甲方将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晋M×××××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分期付款出售给乙方,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甲方保留车辆所有权,乙方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享有该车全部的经营、使用、支配、收益权利,甲方协助乙方在商定的保险人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保险的机动车辆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该合同尾页记载“同意将晋M×××××号晋M×××××归曲某敬所有,李某武(手印)2016年12月22日”。运城市盐湖区益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益利达分公司)、益利达公司确认2016年12月左右,上述合同的另一合伙人退出合伙。

【法律分析】

一、何为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是指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挂靠者)将自有车辆注册登记在具备营运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借助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营运证》(即道路运输证),并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后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的运输公司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活动。

二、挂靠协议效力如何

车辆挂靠行为虽有违有关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挂靠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挂靠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挂靠活动,这既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一方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约定都会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以造成对方身体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此外,双方约定以挂靠人独自承担一切责任作为签订挂靠协议条件的,人民法院会以显失公平为由做出调整。本案中,益利达公司与曲某敬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属于挂靠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受到协议条款约束。虽然挂靠双方在协议中对于自负盈亏、收取管理费经营的约定是有效的,但该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协议以外的第三方。

三、挂靠双方如何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在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人(个体运输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可以依据挂靠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向挂靠人追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通常由车辆驾驶人员即个体运输经营者承担责任。若车辆驾驶人和个体运输经营者非同一人,即存在个人雇佣关系或单位用工关系的,由雇主或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如何减少纠纷风险

1、签订规范的车辆挂靠协议。在车辆挂靠协议中应重点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便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向挂靠人进行追偿。 

2、加强对挂靠人的管理与监督。被挂靠单位定期对挂靠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被挂靠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对挂靠人的信用、经济赔偿能力进行重点审查,最好能让其提供担保,以最大程度降低挂靠风险;及时向挂靠人催收挂靠车辆保险缴纳费用,防止出现挂靠车辆脱保驾驶现象。

【典型意义】

车辆挂靠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其特有的法律属性和价值作用。正确认识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划分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科学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正是我们讨论这一问题的目的所在。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案例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赵杰律师

Copyright © 2016-2020,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津ICP备18006888号 技术支持:匠人匠心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