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情简介】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三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三套房的房本上。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认为,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乔女士来支出。同时,乔女士觉得丈夫不懂得与自己沟通,彼此积怨已久。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王先生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时常提离婚,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王先生协商。女儿一直是王先生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王先生在承担。
乔女士、王先生对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乔女士应取得其中的60%。王先生认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王先生认为三套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因此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意味着各自享有一半份额,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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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李竹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