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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来源: 时间:2023-03-01

【导语】

同居恋人之间存在多次大额金钱转账,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钱是借款。分手后,两人因还钱问题对簿公堂。那么,这些转账到底是不是借款,法庭又将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8年初,丽丽不幸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朋友阿军在治疗阶段经常给予她生活帮助和精神安慰,这让丽丽很感动,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继而开始共同居住。

2020年初,丽丽的病情通过治疗得到了控制。身体好转,感情却又出了问题,丽丽和阿军因为“钱”闹掰了。

原来,同居期间,丽丽曾两次抵押自有房产向银行贷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第一次的房产抵押款490万,丽丽称已经陆续转给了阿军,而第二次抵押贷款600万,丽丽称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阿军指定的账户。

丽丽说,从2018年9月起,自己现金给了阿军270万,账户转了阿军288.5万,一共借给阿军558.5万,阿军却一口否认。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丽丽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阿军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虽丽丽主张因身份关系特殊,所以在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即便如此,事后亦应有微信、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本案中丽丽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故对于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难以采信。

其次,丽丽主张交付阿军的款项数额分为两部分: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288.5万元。对于现金交付的270万元,丽丽未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应证据,对此不应予以采信。关于转账的288.5万元,根据庭审中丽丽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转账时间段与丽丽向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并不吻合,无法证明转账款即两笔贷款资金。

而阿军也曾转账给丽丽共265.5万元,且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显然无从将双方各自主张的部分转账款从所有经济往来款中割裂出来单独作出认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予以确认,而本案中丽丽和阿军对各自转账的款项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综上,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交付借款,故难以采信。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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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赵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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