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者)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那么,对于暂未确定数额的遗产该如何分配呢?
【案情简介】
邹某与被告系姐妹关系。邹某与被告的父母分别于1991年死亡,2003年死亡。其父母的遗产为其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的房屋三间,面积85.46平方米。邹某与其丈夫分别于2018年3月死亡、2018年12月死亡。五原告系邹某与其丈夫的子女。2019年7月26日,邹某父母的遗产房拆迁,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获得拆迁赔偿以及安置房,根据继承顺序,该遗产房份额50%应由邹某继承,而邹某已经死亡所以应由其子女即五原告继承。
【案件分析】
本案中双方对于遗产争议的点在于各方应该分配多少,因为此遗产是被告和原告父母作为子女对其父母享有的财产,双方都互为第一遗产继承人,故对遗产各享有50%,因原告父母死亡,所以其财产又归其五个子女所有。第二点,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三间房屋均已拆除,安置房屋尚在建造过程中,实际面积尚不能确定,不能进行结算。所以因安置房屋尚未明确实际面积及结算价格,原告本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后具备起诉条件时,原告可以另行主张。
【处理结果】
驳回原告五人的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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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崔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