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十一期间,大部分人都喜欢外出旅游放松身心,当前旅游主要有自由行和跟团游两种形式,选择跟团游的旅客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18年,张先生等四人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张先生等四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行程时间为8天。张先生等四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费用19120元。2018年5月1日,张先生在旅行社安排住宿的酒店走廊里摔倒受伤,致左侧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左侧后踝骨折、左侧髌骨骨折、脱位、左膝髌骨内外侧支持带撕裂、左膝半月板损伤(Ⅱ度)、左膝关节积液。张先生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8万余元,该医药费用经意外险报销2万余元,故在诉讼中主张医药费五万余元,以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0余万元。
【案件分析】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进行赔偿。张先生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入住旅行社安排的酒店,时逢雨季,酒店地面瓷砖难免湿滑,且张先生所住房间门口为有坡度的狭窄通道,灯光亦不明亮,旅行社的随团导游应就此特别作出安全提醒,而导游未能作此提醒,对此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先生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轻人,其也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摔倒受伤亦未尽到必须的安全谨慎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旅行社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先生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一、被告旅行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先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购置医疗器械费,共计176,195.59元的80%即140,956.47元;
二、被告旅行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先生鉴定费3,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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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崔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