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6月至A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约定王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8年10月,A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王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A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8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8年度奖金等。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A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法院判决】
法院终审判决中支持了王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还判决A公司支付王某 2018年度年终奖。
【案件要点解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年终奖通常指的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约定,在每年度末或次年年初给予员工的福利性质的奖励。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一般来说,年终奖是否发放、发多少,与单位经营状况及员工表现密切相关,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那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就有权按照约定或规定享受年终奖。如果劳动者系因个人原因离职,且用人单位就中途离职不再发放年终奖已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再发放当年度年终奖。
总的来说,提前离职能不能拿到年终奖,不仅要看企业与员工的约定,也要结合员工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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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刘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