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丁某于2020年5月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房屋,丁某入住后,因电梯噪声问题曾多次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反映,但该问题始终未能解决。因此,丁某作为原告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屋所居楼宇内的住宅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让案涉房屋内的噪声达到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国家标准以下,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费用。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卧室夜间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起居室(大厅)昼间、夜间噪声也超过上述标准的最高限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宇的电梯噪声进行质量鉴定的意见,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可以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电梯运行噪声排放限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逾期未达标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00元对原告进行补偿至噪声达标之日止;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及检测费1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电梯住房的日益增长,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越来越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房地产开发商针对社会大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更为重视电梯的设计、安全等方面,而对于电梯所产生的噪音是否达标的问题则容易忽略。
小区电梯设备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可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针对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情况,明确区分了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和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等生活区域的噪声排放限值,其限值规定更为详细具体。若噪声超过限值标准,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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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赵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