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重复评价问题研究
被告人李某某超速驾驶货车沿A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无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电话报警至122报警台,随后弃车离开案发现场。当日晚间,李某某主动到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张某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车行驶速度超过事发路段最高限速,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过路口没有确保安全且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经调解,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