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民法典》设专章对不当得利作出规定,但对如何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因在于:第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消极事实,原告无法举证,应当由被告举证;第二,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更容易举证。另一种观点认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因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而法律对此并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